常州市天宁区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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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主办:常州市天宁区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地址:劳动中路  号   电话:0519-            技术支持:         E-mail:tnlldq@163.com本站仅供内部信息交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一切解释权归本站所有.感谢歪酷提供博客平台.
我们的工作原则:公开 、公平、公正!
老兰 @ 2007-09-28 09:34

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信息动态
第七期
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07年9月24日
 

【工作进展】
兰陵片旧城改造项目标准房基准价已确定
2007年9月21日,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常州基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常州信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市鑫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常州市延陵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金宁达恒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六家拆迁评估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兰陵片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评估机构。六家拆迁评估机构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方法以及估价技术路线,采用市场比较法对住宅房屋标准房基准价进行估价,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标准房在估价时点:2007年9月14日的基准价格为4003元/平方米。
1、兰陵片旧城改造项目标准房基准价是由上述六家拆迁评估机构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常建[2007]78号)的规定测算确定的。具体地说,它是由上述六家拆迁评估机构选择与标准房所处的区位相同、建造年代相近、结构、面积、环境相当,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的工人新村、劳动新村南、浦北新村4个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在进行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实体因素修正、区位因素修正后得出比准价格,取算术平均数作为估价对象基准价格。至于被拆迁的每一套房屋的最终单价,还需与标准房相比照进行修正后,才能最终确定。
2、本地块住宅房屋标准房是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常建[2007]78号)的规定要求选定的:(1)所选位置:假定位于劳动新村南53幢旁;(2)选定的住宅房屋标准房条件:砖混二等结构,多层住宅楼中的标准层,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一间卧室朝南的成套房,房屋成新假定为八成新,建造于八十年代、室内为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钢木门窗,普通水卫电照)。
3、标准房基准价,仅仅是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除标准房基准价外,还包括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机、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可供被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方式等具体政策。
4、众所周知,《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广大被动迁户对此十分关注。本项目已按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鉴于本项目作为旧城改造工程,为真正体现拆旧建新、造福百姓的宗旨,切实维护好广大被动迁户的合法权益,将在《物权法》正式施行后,进一步完善本项目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广大被动迁户公布。


 
老兰 @ 2007-09-28 09:30

第七,不看电器看插座。有的开发商偷工减料,连电线和插座也不放过。购买住房前要仔细检查,否则将来会很麻烦。
第八,不看电梯看楼梯,即安全梯。对于高层建筑来说,如发生火灾,安全梯是唯一逃生之路。
第九,不看家具看空屋。有的商品房样板间摆上了家具,这时住户要意识到,家具往往是伪装,空屋才是真面目。
第十,不问屋主问保安。任何房屋在屋主的眼里都可能是最好的,而管理员或保安却了解房屋环境和治安上的情况。


 
老兰 @ 2007-09-24 10:13

工作进展
兰陵片旧城改造项目,已合法取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发改(2007)446号批文,市规划局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常国土(2007)出字第082号和常国土(2007)出字第14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2007年9月14日,经市建设局审查,对常州九洲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常拆许字(2007)第039号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已于2007年9月15日《常州日报》A4版公开刊登。兰陵片旧城改造项目,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16日至2008年9月15日;拆迁范围详见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已在各拆迁公司公布)。
   2007年9月20日前,征求广大被拆迁对选择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意见,2007年9月21日,市拆迁管理部门将对《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征询意见书》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最终确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
【答疑栏】:
问:“原来说区政府地块与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捆绑式,怎么听说区政府地块不造安置房了”?
答:天宁区政府地块和兰陵片老城区(劳动新村及周边)2个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捆绑式进行出让,区政府地块将用于兰陵片旧城改造项目被动迁户的安置,其目的是降低改造成本,将最大的利益惠及百姓。
兰陵片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货币安置与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房源有:兰陵片地块、区政府地块、都市桃源、香树湾福源、九洲豪廷苑、迎宾秀园等房源。区政府为了让改造地块中的困难户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实惠,争取到了一定数量的定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提供给符合申请条件的被拆迁人申购。具体房源的座落、房型面积、户型结构、楼层及朝向等,待拆迁政策公布后将在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及各拆迁公司予以公布。
问:“拆迁许可证已颁发,拆迁政策为什么还没有出台?”
答:兰陵片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许可证的颁发,表明该地块的拆迁工作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已取得行政许可。目前正处于拆迁公司全面调查核实阶段,同时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评估机构。该地块的拆迁政策,要在对该地块全面调查摸底,由被拆迁人同意的拆迁评估机构,依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采用市场比较法来确定该地块被拆迁房屋基准价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块的现状,制定出本地块的具体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不仅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广泛关注,更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此,虽然已经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但还要认真学习研究《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不断细化完善本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在拆迁正式启动之际原原本本地向广大居民公开。
 


 
老兰 @ 2007-09-24 10:10

第五,不看装潢看做工。尤其是每个接角、窗沿、墙角、天花板等做工是否细致。
第六,不看窗帘看窗外。有的商品房给住房配好了漂亮的窗帘,这时住户要特别小心,因为这可能是在掩盖通风和采光上的缺陷。 (待续)


 
老兰 @ 2007-09-15 09:31

常州市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2007)第039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发改(2007446号批文、市规划局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国土资源局常国土(2007)出字第082号和常国土(2007)出字第141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建设局常拆许字(2007)第039号拆迁许可证批准,由常州九洲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现就有关拆迁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图为准):
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
详见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
二、拆迁人(建设单位):常州九洲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关河东路38               接待电话:86900228
 法定代表人:刘灿放
项目负责人:李文清                    接待电话:86900998
三、拆迁单位:
1常州广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劳动西路85               接待电话:86858868
法定代表人:刘                     接待电话:13915896388
拆迁项目经理:吕八斤                  工作证号:165
                                 工作证号:163
拆迁工作人员:蒋 晨、沈亚芬          工作证号:182、175
郭茂琪、汪农华          工作证号:173、179
唐孝平、刘 超          工作证号:190、180
王 林、刘 奇          工作证号:186、189
2常州市钟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玉佩弄5                  接待电话:86803311
法定代表人:徐嘉鸣                    接待电话:13306119233
拆迁项目经理:许                   工作证号:322
术建秋                  工作证号:320
                   工作证号:316
拆迁工作人员:金建华、尤盛春          工作证号:441460
丁 卫、陈 琳          工作证号:457、444
朱建新、刘 芳          工作证号:456、461
沈 莉、严建芬          工作证号:321、450
汤 坚                  工作证号:446
3常州市钟源房屋拆迁经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市路69                 接待电话:86630788
法定代表人:郑齐放                    接待电话:13327892000
拆迁项目经理:徐文龙                  工作证号:713
朱建农                  工作证号:714
胡征宇                  工作证号:720
拆迁工作人员:王桂芬、董 恒          工作证号:788783
朱莉华、蒋 敏          工作证号:787、793
张华忠、李 萍          工作证号:791、712
4常州市悦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和平南路169             接待电话:88110245
法定代表人:杨耀文                    接待电话:13182588098
拆迁项目经理:周                   工作证号:397
                                 工作证号:393
唐逸辉                  工作证号:394
拆迁工作人员:姜建忠、尤效忠          工作证号:0552561
潘中杰、徐脐根          工作证号:560、562
翟素娟、毕建国          工作证号:563、564
裴迎春、杨志英          工作证号:565、566
高 明                  工作证号:569
5常州市华光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劳动西路521           接待电话:86892865
法定代表人:张琪涛                    接待电话:13685218188
拆迁项目经理:严燕娟                  工作证号:439
王建胜                  工作证号:433
何文波                  工作证号:438
拆迁工作人员:顾 辰、顾俊峰          工作证号:450、618
施琴娣、余庆华          工作证号:616、449
汤小燕、谢 辰          工作证号:614、446
常 峰、李宁馨          工作证号:617、0611
沙 俊、徐钟峻          工作证号:445、448
高 青、杨培群          工作证号:0431、613
6常州市新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健身路5                  接待电话:86680950
法定代表人:徐菊芳                    接待电话:13961216752
拆迁项目经理:房玉山                  工作证号:216
              金绍镇                  工作证号:217
马润元                  工作证号:228
拆迁工作人员:陆小波、殷晓燕          工作证号:223、259
钱建常、冯小琴          工作证号:254、255
吴维善、俞 萍          工作证号:261、256
孙秀月                  工作证号:257
7常州市天城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武青北路号五楼             接待电话:88120784
法定代表人:石建忠                    接待电话:13961188818
拆迁项目经理:石                   工作证号:352
昝静芳                  工作证号:353
杨志明                  工作证号:354
拆迁工作人员:柏巧林、杨 惠          工作证号:355、506
张林海、白一飞          工作证号:0492、0493
谢国洪、周盛宝          工作证号:493、509
陆正伟、严志强          工作证号:0491、505
谈建中、万菊妹          工作证号:510、507
石 煜、杨伟华          工作证号:508、0494
夏 繁                  工作人员:500
8常州市鑫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北区新荷花园9--501      接待电话:86566277
法定代表人:张利平                    接待电话:13906112102
拆迁项目经理:张利平                  工作证号:543
                   工作证号:545
陈文杰                  工作证号:549
拆迁工作人员:芮志良、毛 建          工作证号:918、915
龚建新、张 英          工作证号:919、920
王 芬、魏 东          工作证号:913、548
朱晓华、陆惠娟          工作证号:544、912
薛向东                  工作证号:914
9常州清源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永宁北路10               接待电话:88166505
法定代表人:许华清                    接待电话:13306127028
拆迁项目经理:房建平                  工作证号:383
胡伟鸣                  工作证号:385
拆迁工作人员:缪燕青、恽丽君          工作证号:386、533
许逸南、姚 昱          工作证号:537、540
蒋影子、袁文霞          工作证号:534、532
吴佩剑、沈 涛          工作证号:531、388
10常州联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天宁区劳动中路421     接待电话:86698098
法定代表人:杨丽萍                    接待电话:5190018
拆迁项目经理:姚建清                  工作证号:0098
石志明                  工作证号:417
拆迁工作人员:万小丽、承自强          工作证号:074、401
钱成栋、徐 欢         工作证号:404、575
史科军、李 芳          工作证号:580、578
孙初初                  工作证号:1039
11常州市鼎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塘镇武宜北路76         接待电话:86568710
法定代表人:羌建伟                    接待电话:13775203767
拆迁项目经理:高                   工作证号:562
徐永清                  工作证号:564
              梁水仲                  工作证号:565
拆迁工作人员:吴 奕、黄 升          工作证号:563、950
羌建伟、项 俊          工作证号:957、959
陈 华、周 宇          工作证号:951、958
曹文兴、王建明          工作证号:952、960
连云波、解素勇          工作证号:954、955
王建铁、谢王君          工作证号:956、953
12常州嘉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劳动西路21号三楼          接待电话:86196100
法定代表人:潘亚东                    接待电话:13151281288
拆迁项目经理:潘亚东                  工作证号:811
                   工作证号:815
耿灿灿                  工作证号:816
拆迁工作人员:张焕良、蔡文斌          工作证号:812、392
金 婷、陆中义          工作证号:391、813
张红艳、潘亚军          工作证号:814、393
张春元                  工作证号:394
13.常州市天宏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格林大厦1018             接待电话:86883656
法定代表人:王龙发                    接待电话:13906116875
拆迁项目经理:陈火生                  工作证号:931
              诸葛洪                  工作证号:932
拆迁工作人员:蒋 斌、庄茹萍          工作证号:1103(习)、1104(习)
徐菊英、徐兆荣          工作证号:1105(习)、1101(习)
钱美娟、张建新          工作证号:1107(习)、1108(习)
裴洪明、冯剑英          工作证号:1102(习)、1106(习)
14常州市建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和平北路20316         接待电话:86805826
法定代表人:张兆域                    接待电话:86805826
拆迁项目经理:胡林峰                  工作证号:676
苏建英                  工作证号:673
拆迁工作人员:陆 逸、曹萍华          工作证号:737、749
潘志锋、殷洪林          工作证号:744、750
吴凤姣、戴道平          工作证号:0731、740
洪 静                  工作证号:739
15常州市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北区太湖路30           接待电话:85190008
法定代表人:唐晓声                    接待电话:13382860000
拆迁项目经理:薛小平                  工作证号:077
                   工作证号:0092
拆迁工作人员:朱科成、秦春萍          工作证号:063、064
柏立武、王庆春          工作证号:079、107
张 勇                  工作证号:0120
16常州盛佳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迎宾路许家村8            接待电话:13092530229
法定代表人:沈建兴                    接待电话:13092530229
拆迁项目经理:武                   工作证号:470
钱伟力                  工作证号:463
拆迁工作人员:黄志仙、杨超洪          工作证号:655、654
宋文胜、张英东          工作证号:653、664
17常州市综发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三将军弄8                接待电话:88161277
法定代表人:彭晓明                    接待电话:13601507822
拆迁项目经理:彭晓明                  工作证号:481
胡建农                  工作证号:485
吴伟军                  工作证号:483
拆迁工作人员:王 坚、李 剑          工作证号:692、694
毛蓉华、濮益萍          工作证号:693、691
18常州天通城房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古村2                    接待电话:88119692
法定代表人:俞一倩                    接待电话:13961237842
拆迁项目经理:王谷裕                  工作证号:364
王丽娜                  工作证号:362
拆迁工作人员:陆晓东、陈 鹰          工作证号:516、519
殷荣福、王骏明          工作证号:515、370
姚 斌、芮莲秀          工作证号:518、511
19常州市诚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玉隆花园71            接待电话:86627766
法定代表人:李玉萍                    接待电话:13706123392
拆迁项目经理:唐                    工作证号:552
蒋宝康                  工作证号:559
拆迁工作人员:金丽芳、潘 锋          工作证号:874、879
朱红玉、姚 翔          工作证号:871、553
薛仲玉、袁 惠          工作证号:872、880
20常州市天宁房屋拆迁经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兰陵路29                 接待电话:88121327
法定代表人:刘铁健                    接待电话:13606129128
拆迁项目经理:朱                   工作证号:300
刘尚怡                  工作证号:295
张洪龙                  工作证号:305
拆迁工作人员:周丽娟、郑 红          工作证号:418、432
张建义、刘 丽          工作证号:301、431
万 萍、沈国庆          工作证号:421、417
赵志峰、梅静娟          工作证号:424、414
潘建清、韩 龙          工作证号:302、423
蒋 芬、周 燕          工作证号:416、428
(拆迁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被拆迁人有权拒绝)
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选择。(具体见“关于选择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公告”
五、安置补偿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常政发[2007]105号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常建[2007]78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的通知、常建[2005]117号《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07]142号《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六、拆迁期限:自2007年9月16日至2008年9月15日止。
七、拆迁项目部办公地点:
1.常州广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广化幼儿园一楼
接待电话:88263015(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222520011
2.常州市钟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21幢甲单元101
接待电话:88621298(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382858186
3.常州市钟源房屋拆迁经营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33幢甲单元103室、劳动新村南39幢丙单元101室
接待电话:13327887616(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327887616
4.常州市说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36幢乙单元101
接待电话:86903967(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626249093
5.常州市华光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11-1幢
接待电话:85380112(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806121598
6.常州市新光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广化幼儿园一楼
接待电话:88263019(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85383703
7.常州市天城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60幢丙单元101
接待电话:88263051(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815048898
8.常州市鑫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68幢丁单元101
接待电话:13961211115(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961211115
9.常州清源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74幢北(劳一社区残疾人康复中心)
接待电话:85585815(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775117983
10.常州联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81幢、劳动新村南78幢丙单元103室
接待电话:88260275(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382877000
11.常州市鼎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84幢乙单元102
接待电话:86668285(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775187555
12.常州嘉鹏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94幢甲单元102室、浦北新村58幢102室
接待电话:85706918、83390569(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151281288
13.常州市天宏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俞家塘4号
接待电话:13182529161(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182529161
14.常州市建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114104
接待电话:86657972(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961297667
15.常州市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41-2幢乙单元102
接待电话:83725685(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915029928
16.常州盛佳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浦前社区杨家弄1号
接待电话:13813578285(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813578285
17.常州市综发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浦前社区杨家塘51号
接待电话:13601507822(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601507822
18.常州天通城房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劳动新村南111幢103室
接待电话:15861132988(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5861132988
19.常州市诚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浦前社区徐家塘48号
接待电话:13616120058(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901508048
20.常州市天宁房屋拆迁经营有限公司项目部办公地点:浦前社区丁家塘33
接待电话:86643027(如有变动,现场告示)
项目经理电话:13776888877
八、投诉举报电话:86687941
特此公告
 
 
                                              
                                                  2007 914



 
老兰 @ 2007-08-14 14:42

常州日报2007年8月13日B6版
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
招投标公告
 
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作为2007年度全市城市建设十大重点工程之一,拆迁范围涉及劳动新村第一、第二社区,兰陵街道浦前社区杨家弄、丁家塘、杨家塘、余家塘、徐家塘5个自然村及浦北路两侧,拆迁面积约34万平方米
为了给被动迁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动迁,经常州九洲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研究决定,拟对该工程拆迁工作进行招投标,常州市范围内凡有意参加竞标的拆迁公司,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司情况介绍资料报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并领取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招标单位:常州九洲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陵片老城区改造工程指挥部
      资料报送地址:劳动中路46
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常州日报。



 
老兰 @ 2007-08-07 10:16

【温馨小提示】
第三,不看建材看格局。不要被漂亮的建材迷惑,房屋优势是否有效发挥,有赖于格局设计得是否周全。
第四,不看地面看墙角。看墙角是否平整,有没有裂缝,有没有渗水,如果刚贴上的新墙纸就要留意,可能是用来掩盖水迹的。墙角承受上下左右的力量很重要。(待续)
 


 
老兰 @ 2007-08-07 10:15

【温馨小提示】
由于质量监督部门较早介入施工把关,诸如地基沉降变形、房屋起缝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现在较为少见,但诸如跑冒滴漏、墙皮脱落、地面起鼓以及周边环境、室内装修等小问题不容忽视,它们会折磨得你寝食难安。所以在买新房验收或看二手房时你千万别嫌麻烦,一项一项细细验收。
第一,白天不看晚上看。了解入夜后房屋附近的噪音、照明、安全情况等。
第二,晴天不看雨天看。看房最好在雨天看,因为这是了解房屋承受能力的最好时机。再好的伪装也敌不过几天下雨,漏雨、渗水此时可一览无余。(待续)


 
老兰 @ 2007-08-03 11:23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常建〔2007142
 
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现就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9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6万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常 州 市 建 设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房地产拆迁 补偿 标准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150份
 
 
 
 
 



 
老兰 @ 2007-08-03 11:09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7105
 
 
市政府关于修改《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修改〈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2004年5月24日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市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拆迁项目进行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应根据拆迁项目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委托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情况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单位等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单位的管理。拆迁单位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拆迁人应当委托社会信誉好、服务意识强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应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管、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赠与、抵押、典当房屋;
    (四)析产、分户;
    (五)颁发工商营业执照。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停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地点、面积和层次、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辖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听证办法和裁决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准确、齐全、规范的要求,妥善地整理、保管好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项目房屋全部拆除后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提供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办理产权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所购房屋价款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契税,征管部门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予以免征。
  第三十三条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予以补偿:
    (一)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30元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优惠价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分别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等费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搬迁并交出房屋的,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安置房为期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在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并交出被拆迁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和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等补助费及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贴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四十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7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
(一)不满1年的,增加被拆迁房屋补偿总额的(下同)19%;
(二)1年以上不满2年的,增加18%;
(三)2年以上不满3年的,增加17%;
(四)3年以上不满4年的,增加16%;
(五)4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15%;
(六)5年以上不满6年的,增加10%;
(七)6年以上不满7年的,增加5%。
本条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市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仅有一处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
  (二)在其他地方确无住房。
    拆迁人应当对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被拆迁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情况属实的按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予以补偿。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的被拆迁人,如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予以妥善安置;被拆迁人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租住城镇廉租住房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被拆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标准:
    (一)共同共有产权的房屋经评估价值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二)住宅与非住宅混用的房屋,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拆迁补偿总额超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三)已享受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市、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允许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市、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评估机构查阅被拆迁人的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应当结合经营年限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建筑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承租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⒈22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具体的拆迁评估技术细则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推荐并在拆迁范围内公布。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0%以上的被拆迁人有不同意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书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受托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将确定的现场评估日期通知拆迁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拆迁评估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被拆迁人拒绝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评估的,评估机构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资料或可确权书证及房屋区位、朝向、建筑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由拆迁人邀请公证机关到场公证,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应将拒绝评估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拆迁当事人。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五十条 评估机构应将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送交委托人。委托人是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拆迁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5%(含5%)范围内的,
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超出5%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当事人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评估专家委员会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选定的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五条 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护卫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伤亡事故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故意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拆迁补偿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被拆迁人阻碍、拒绝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3〕8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主题词:拆迁 管理 办法 决定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25印发
共印330份